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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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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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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2年度司催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彰化市茄苳路二段290巷27號
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住彰化縣彰化市茄苳路二段290巷27號
送達代收人 謝孟芳
住臺中市北屯區松義街158之9號5樓之1
聲請人因票據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336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
號碼
001
馬尚豪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施邦宜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路竹分行
95470313590300
26,250元
112年5月31日
5460611
002
馬尚豪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施邦宜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路竹分行
95470313590300
26,250元
112年6月30日
5460612
003
馬尚豪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施邦宜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路竹分行
95470313590300
26,250元
112年7月31日
5460613
004
馬尚豪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施邦宜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路竹分行
95470313590300
26,250元
112年8月31日
5460614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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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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