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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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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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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吳涂綺玲 住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39巷2弄1

1號3樓

居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433巷24號4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11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D 1466214 1

股票

1

1000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D 1601264 7

股票

1

1000

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D 1601266 9

股票

1

1000

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D 1601268 1

股票

1

1000

00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D 1601263 6

股票

1

1000

00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D 1601265 8

股票

1

1000

007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D 1601267 0

股票

1

1000

008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 ND 1757074 8

股票

1

1000

009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X 1648701 3

股票

1

500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吳涂綺玲 住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39巷2弄1

1號3樓

居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433巷24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009股票號碼「084 NX 1648701 3」之記載,應更正為「088 NX 1648701 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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