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廣竹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彌陀區山霸路11巷14-1號 法定代理人 陳蔡美麗 住高雄市彌陀區山霸路11巷14-1號 聲請人因支票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 │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322號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高旺螺│廣竹裝│華南商業│16001616-2 │198,944元 │110 年5 月12日│QD8285541 │ │ │絲工業│潢設計│銀行北高│ │ │ │ │ │ │有限公│有限公│雄分行 │ │ │ │ │ │ │司 │司 │ │ │ │ │ │ │ │高長松│ │ │ │ │ │ │ └──┴───┴───┴────┴──────┴─────┴───────┴─────┘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 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    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    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110-11-05
  • 更新日期:110-11-0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