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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0號公示催告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9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90號除權判決要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和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宗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ˉ李俊霖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ˉ黃莉君ˉ
附表:同110 年度司催字第3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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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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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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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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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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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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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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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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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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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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鈦全有限公司林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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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澄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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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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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870561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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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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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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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0747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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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3-31
- 更新日期:111-03-3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