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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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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7月份消費者保護法--美容契約新規範生效施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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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重點:                         

一、明定業者應清楚揭露與應詢問的事項:契約內容應載明美容項 目、金額、效果分析、副作用,以及為實施美容所購產品內容、 效用、數量、價格等資訊;且應詢問消費者是否患疾治療、過敏 性體質、肌膚敏感性等事項。

 二、明定業者推介消費者辦理信用貸款應揭露的資訊:美容業者推 薦介紹消費者向融資業者貸款,應告知貸款利息、期數、總金額 以及倘美容業者因經營不善致無法繼續提供美容服務時,消費 者可檢具資料向融資業者申請停止支付尚未繳清之貸款餘額。

三、明定各種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的退費計算:為解決雙方因解除 (終止)契約應退還金額所生的爭議,明定各類型解除(終止)契 約的權利義務。

四、明定購買產品送美容服務規範:美容業者應揭露所贈服務的時 間、次數、費用,所贈服務費用未載明或低於美容產品總費用之 50%,當終止或解除契約時,以占總費用 50%計算退費金額。

五、明定消費者違反預約服務的責任:消費者如無法履約時,應事 先通知業者。消費者遲延受領美容服務,美容業者因此所增加 的費用,由消費者負擔。 

  • 發布日期:112-07-08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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