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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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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2月消費者保護法宣導--交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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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參加交友服務之注意事項:

一、交友服務契約或使用條款及有關消費者權利義務事項之資訊, 應公開透明。

二、消費者簽訂契約或使用條款前,應有至少3日以上期間供消費者 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不得以契約約定消費者同意拋棄審閱期間。契約或使用條款應載明服務項目、方式、次數、費用、計 價方式(如定期制、計次制或計時制)及付費方式。

三、消費者接受交友服務應慎選合法且信譽良好之業者,切勿隨意 登入不明網站或下載 APP(應用軟體),以免權益受損。

四、交友服務業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向消費者 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消費者下列事項:

(一)業者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五、交友服務業者應訂定個資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資處理 方法及訂定個資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之特 定目的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於營業處所適當之處。並採 行適當安全維護管理措施。

 

交友服務藏陷阱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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