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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的好處(含流程圖)
調解的好處
1. 調解雙方可以不必對簿公堂,在調解委員以中立第三者的角色,協調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節省時間及金錢,避免訟累,而且調解成立者,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樣效力。
2. 法院聘有具備醫療、建築、營造、會計、法律訓練之專業人士擔任調解委員,如有必要可以由該專業人士介入調解,更能顧及雙方利益的公平及可行性,不必另外付費。
3. 非強制調解的事件,必須雙方都同意進行調解,法院才會將事件送請調解。
4. 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及第426條規定,調解中之陳述或讓步不得為裁判之基礎,而且調解委員對於當事人在調解的陳述負有保密的義務 。
5. 如果雙方不願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立,事件仍會送交法官進行審理程序,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6. 調解如果成立,訴訟費用可以退還起訴費用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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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流程圖pdf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5-1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簡易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