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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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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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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夫妻財制契約登記:

壹、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種類: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分為: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及囑託登記。如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貳、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約登記管轄規定如下所示:

一、原則應向夫妻戶籍地管轄法院聲請,夫妻戶籍地不在同一法院者,得約定由其中一方之戶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管轄約定書)。

二、不能在戶籍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管轄約定書)。

三、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四、聲請變更、廢止登記應向原登記法院聲請,並應由夫妻雙方或分別委託代理人備妥應備文件到本院登記處現場辦理。


參、本院管轄範圍(地址: 82546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高雄市橋頭區、左營區、楠梓區、大樹區、鳥松區、仁武區、大社區、岡山區、燕巢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路竹區、阿蓮區、湖內區、茄萣區、田寮區、旗山區、美濃區、內門區、甲仙區、杉林區、六龜區、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共計26區。

✱ 案件辦理需要花費較長時間,請預留至少30分鐘至1小時的辦案時間。 

· 未免撲空或久等,建議您預先電話約定辦理時間,並詢問應攜帶之相關文件。

· 預約者於其預約時段優先辦理。

· 預約電話:(07)6110030 分機 6144

備註:聲請書除可於本院登記業務內之夫妻財產制書狀表格下載外,亦可於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

肆、夫妻財產制登記應備文件:

壹、夫妻財產制訂約登記

伍、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貳、夫妻財產制變更登記

陸、「更換印鑑」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參、夫妻財產制廢止登記

柒、「閱覽、抄錄或攝影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及附屬文件」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肆、辦理陳報遷移住居所登記

捌、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管轄法院、種類之說明及相關法條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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