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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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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案件證人作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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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此QR-Code,連結司法院「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瞭解證人相關事宜。

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QR碼.JPG

 

壹、法院通知您出庭的理由:

一、國民有作證的義務,目的在於提供自己的見聞讓整個案件的事實全貌更接近真相,讓國家的法  治能夠落實。

二、因為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有權利提出需要您回答的疑問,因而向法院聲請傳喚您到庭說明,  所以您才會收到證人傳票。


貳、出庭:
一、 攜帶傳票及可以證明自己身分的文件,例如:身分證、健保卡、護照、駕照…等,於傳票指定  時間、地點報到。傳票上另有一組電子報到之QR-Code方便您選擇至電子報到機報到後,直接到指定地點等候。
二、攜帶傳票上「備註欄」所載之資料。


參、您的權利:
一、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每次依新台幣500元支給)及旅費(按實際旅程依法定標準計價,若    無法籌措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發給上開日費、旅費。證人之日、旅費,於訊問完畢後當場支給之,如因故未能當場領取者,應於訊問完畢後10日內,向本院領取,逾期不再支給。
如搭乘高鐵(標準車廂)限庭期當日有效
庭訊後,請持當庭主動發給之日旅費申請書(如未主動發給,請即告知通譯或庭務員發給), 於上班時間(含中午休息時間)向本院1 樓服務中心領取證人日、旅費;於下午5 時30分以後向本院1樓法警室領取證人日、旅費。
二、證人到庭,因被告亦須全程在場,如證人有正當理由足認如被告在場,難以自由陳述時,得請  求隔離訊問。若無對質、詰問必要,亦得聲請准予單獨訊問,此部分證人可先行具狀或電話告 知法院表明自己無法與被告在同一法庭接受詢問的理由,俾便法院可事先安排。
三、如須跨縣市出庭(高雄市以外),可上本院網站下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遠距訊問聲請單」,  填妥相關欄位後,向承辦股提出遠距訊問之聲請,經法官許可後,可就近至擬聲請受訊問之所在地法院,進行遠距訊問,以免舟車勞頓之苦。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到庭作證時,得事先聯繫承辦書記官, 徵詢請假事宜。
四、於證人保護法第2條各款所列之罪,必要時,得請求保護或請求核發「證人保護書」(詳情請    洽訴訟輔導科)。


肆、證人之義務
一、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      1)。
二、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台幣3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再傳不到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
三、證人作證時有為具結及據實陳述之義務,但證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至第182條規定(例如    有親屬、或職業規範…等)之事由,陳明後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許可者得拒絕證言。
四、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科以新台幣30,000元以下之罰鍰(刑事訴訟法第193 條)。
五、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68條)。


伍、至本院(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可搭乘高雄捷運紅線至青埔站或楠梓加工區站,  再轉搭接駁車前往。(橋頭地院、捷運青埔站,捷運楠梓加工區站三站繞行)


陸、最後您可以向法院為下列請求: 
一、不願與被告碰面:您到庭作證時,如在開庭前不願與被告或被害人碰面,請先與承辦書記官聯  繫,或告知門口駐衛警、志工,由志工帶您至休息室等候開庭,以免您於庭訊前受到干擾。開庭時,可請求法官利用指認室讓您與被告區隔,以免您於庭訊時受干擾。
二、行動不便者如您是身體行動不方便,須特殊照護之證人,可事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繫,請求派         員協助您到庭。
三、有事想先離開作證完畢,無再訊問或對質、詰問之必要者,您可請求法官准許先行退庭;同  時退庭時,您可請求區分走道,避免與被告同時離開法院。如有安全顧慮或受騷擾之虞,必要求法官指派法警護送您離開法院。
四、兒童(未滿12歲)或少年(未滿18歲):兒童或少年到庭作證,如無適當之人陪同,必要時可  事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繫,請法院適當之人陪伴,以免心生恐懼。
五、身分需保密者您是依法令應保密身分之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到庭作證時,法院會落實各項保  密措施,避免揭露您的身分。
六、其他疑問您如果仍有疑問,請向承辦書記官或本院訴訟輔導科洽詢,訴訟輔導科電話為           (07)61100306122,6124

 

  • 發布日期:112-04-15
  • 更新日期:112-04-1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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