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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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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通常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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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系統表(民事)

審判系統表(民事)

 

二、通常訴訟程序簡介

一、民事訴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民事官司,是國家設立的法院民事法庭(包括民事庭、家事庭、簡易庭),依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及訴訟參加人)的請求,就民事糾紛事件(例如買賣、租賃、僱傭、委任、保證、合會、旅遊、不動產所有權及其他物權、婚姻、收養、繼承、票據、保險等等)利用國家權力強制解決的程序。

二、包含一般民事訴訟事件、專業法庭辦理事件、仲裁事件、小額訴訟及簡易訴訟之第二審事件、破產事件、重整事件、調解案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呈報清算人及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及其他一般聲請案件等等,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的標的,不是小額事件及簡易事件者,均屬之。  
 

三、提起民事訴訟第一審注意事項

一、起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為之。起訴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2.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3.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
三、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
 

四、民事第二審上訴注意事項

一、上訴對象:當事人不服第一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二、上訴期間:判決送達二十日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三、上訴程式: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書狀均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2、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3、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4、上訴理由。上訴理由並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該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四、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
 

五、抗告 

對於依通常程序所為之裁定,除法律別有不得抗告之規定者外,得為抗告。
抗告法院之裁定,除以抗告不合法駁回者外,得再為抗告。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法院之許可。該許可,以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至抗告期間,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抗告狀原則上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至第436條之3、第482條、第486條至第488條)

 

  • 發布日期:110-05-02
  • 更新日期:110-05-2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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